本報記者 方力 本報通訊員 濱法
  老周的晚年,被一輛超標電動車攪亂了。
  2007年的時候,杭州蕭山人老周花2200元買了輛電動車。3年後的一天,他騎電動車回家,途中和騎自行車的王女士撞上。王女士倒地顱腦受傷,沒有救回來。經檢測,老周的電動車最高時速26公里,整車重77公斤,認定為機動車。老周無證駕駛無牌車,被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,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,並賠償27萬元。
  老周覺得,悲劇的元凶就是廠家生產了超標電動車,讓撞擊力那麼大。於是去年底把電動車的廠家告了,要求賠償27萬元。
  騎著一輛超標車出了事故,廠家究竟有沒有責任?昨天,杭州濱江法院一審判了,電動車生產廠家有責任,要賠償老周,比例是30%,即8萬多元。
  律師說
  老周並不知道這是機動車
  電動車闖禍是在2010年。那天老周騎電動車撞到了王女士。之後交警委托檢驗,認定事故電動車的車速和重量超過了國家標準(時速不大於20公里,車重不大於40公斤),屬於“機動車”。
  律師說,老周完全不知道這是輛超速又超重的“機動車”。他當時花錢買的明明是電動自行車,購車發票上也明明白白寫的是“電動自行車”。所以老周一直把這車當作電動自行車,造成了他無證駕駛無牌車的結果。
  律師還認為,就是因為這輛車存在超重超速的嚴重缺陷,在和王女士碰撞時,必然產生大大高於標準電動自行車的巨大撞擊力,增加了王女士倒地的危險性。
  當時的事故認定書上,認定老周沒有機動車駕駛證,電動車也無牌,他沒有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的過錯,王女士有沒有確保安全通過的過錯,老周的過錯大於王女士,老周承擔主要責任,王女士承擔次要責任。老周先後支付了賠償款27萬元。
  “老周的損失和廠家生產銷售的缺陷電動車有直接的因果關係。”老周的律師說,老周66歲了,一生清白,到晚年卻被判刑,精神遭受了很大打擊,由此要求電動車廠家再賠償精神損害5萬元。
  廠家辯稱,是老周疏忽大意
  與電動車是否有缺陷無關
  電動車的生產廠家辯稱,老周的這起交通事故是他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,與電動車是否有缺陷無關。
  廠家的理由是,老周買電動車是在2007年,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一直到2012年9月才出台。所以老周的電動車,是廠家按自己制定的標準(時速不大於40公里,重量不大於100公斤)生產出來的。“而且這份標準,是經過當時的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。”
  “你們以現在的標準,來要求幾年前的產品,那肯定是超標的。”廠家說。
  事故發生後,交警大隊委托質量計量監測中心的檢驗結果確認,這是輛二輪電動機動車。蕭山法院對老周過失致人死亡的生效判決,就是採信了這份檢驗結論。
  但是在老周提供的買車發票上面,卻清晰地寫著“電動自行車”。對此,廠家解釋,“那是老周說要上牌,我們才這麼寫的。”
  法院判決
  廠家承擔30%賠償責任
  濱江法院審理後認為,發票上清楚寫的是電動自行車,那麼“應該適用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,被告的企業標準就不能適用,由此認為,老周的電動車不符合國標、行標,存在質量缺陷。
  同時根據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,老周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,一方面是因為他騎的是機動車,進而被認為是沒有駕駛證駕駛無牌機動車,另一面也有老周的交通不當行為。老周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,並承擔民事賠償。
  綜上,法院考量電動車質量對於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大小、老周購買電動車的使用期限等因素,酌情確定電動車生產廠家對老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,承擔30%的賠償責任,即8萬多元。但不支持老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。
  (原標題:騎超標電動車撞死人電動車廠家要不要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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